一、本法所指学生集体活动是指各部处或系、班级牵头统一组织及学生自发组织并经批准的学生各类集体外出活动,老师、学生未经学校批准私自组织学生外出不适用本办法。
二、学生申请组织集体外出活动的,各相关部门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同时,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带队老师、活动负责人责任,加强带队老师和学生的安全教育,落实活动前各项准备事项,做好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对组织江西地区以外的活动要严格控制。
三、学生自发组织5人以上、20人以下的集体离校外出(非上课时间),时间在8小时以内的(含8小时),必须在离校前经辅导员及学工处负责人同意,同时送学工处备案;时间超过8小时不超过24小时的,必须在离校前经辅导员及学工处负责人同意审批后,送学工处备案;时间超过24小时的(含24小时),不能回学校住宿或离开江西的,要在离校前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及学工处负责人同意,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送学工处审批备案。
四、学生自发组织超过20人的集体离校外出时,原则上要有辅导员或其他老师带队。相关要求与第三点相同,但人数超过50人,且时间超过24小时的(含24小时),需另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五、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确定至少一名负责人,并提供其有效联系方式。
六、院学生会、团委、学生社团等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由团委负责审批,送学工处备案;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因工作需要组织学生集体外出,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学院办公室审批后,知会学工处并备案。
七、各系、专业因教学实习、实践需要组织学生集体外出由教务部门按照教学计划负责组织安排。
八、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原则上提前一周申请,填写《yl34511线路中心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申请表》。
九、带队老师或活动负责人在学生遇到危险情况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处理,确保学生安全。如遇意外,必须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院领导汇报。若因组织、管理不力或超出审批活动范围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组织者责任。
十、学生参加集体外出活动期间要听从带队老师指挥,遵守纪律,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队。
十一、老师或学生未经学院批准,私自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发生安全事故的,由组织者承担责任。
十二、违反本办法,造成学生安全事故,后果严重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十三、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