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执行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学生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和学院的规章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1.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心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5、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6、对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和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
7、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和学院的规章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1、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2、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或研究任务;
3、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偿还助学贷款;
4、维护学院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5、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经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持我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第五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本校指定医疗部门诊断短期内可达到入学健康标准的,可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凭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不符合学院注册条 件或未经学院批准而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学生应缴的各项费用,如学杂费、住宿费等都必须在每学年开学注册时一次性缴清,否则不予注册。凡因学籍处理(休学、留级或退学试读)而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均按所编入年级收费标准缴费。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八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每学期所修读的课程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的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均计入成绩单,并载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者需补考,成绩单上注明“补考”字样,补考安排在开学后三周内进行;补考仍不及格者,可参加毕业前补考;毕业前补考仍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结业生必须离校,一年内回校补考,补考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条 公共体育课是学生的一门必修课,不得申请免修。因健康原因,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院批准,可由普通体育课转修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成绩,但需在成绩单上注明“保健体育课”字样。
第十一条 一学期中缺做实验、实习时数达三分之一者;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经任课教师随机抽查三次旷课或缺交作业达二分之一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
第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或有关证明在考前书面提出缓考的申请,经学生所在系教学负责人同意,学院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不及格学生须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院考场规则。旷考或作弊、违纪者,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不予补考,根据《高职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下处分的作弊学生,毕业前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班主任审核,报学生处批准,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过考核,成绩及格(包括按规定经补考及格的课程),准予升级。
第十五条 经过补考,每学年累计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若本专业无后续年级时,可交费跟班试读,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十六条 在决定学生留级,计算不及格课程门数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试或考查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实习课如单独进行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均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3、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课程不及格者,各按一门主要课程不及格对待。
4、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第十七条 留级或复学前已学过的课程成绩达到“及格”以上水平者可申请该门课的免修(或免考)。免修(或免考)的手续,学生须于接到留级或复学通知十天内向学工处提出申请,经学工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院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高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第五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申请,附有县级以上医院相关证明,经学工处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审批。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院。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工处签署意见,学院批准,可予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县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医疗部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经学工处签署意见,学院审批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3、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院。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于退学:
1、每学期考核成绩不合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三门考试课程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五门以上(包括考查)课程不及格者。
2、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学制一年者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3、经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4、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
5、本人要求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第二十五条 按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除学生本人自动申请的以外,在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入学前凡是国家或集体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回原单位安排,其他退学学生回到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2、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和患有其他某种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伤)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4、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由学院有关部门将户口及粮食关系转出。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学生,如本人要求试读,可在接到退学通知七天内由本人与家长呈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系部签定意见,学工处报学院审批后转为退学试读。
具体规定如下:
1、受“记过”以上(包括记过)处分者;考试、考查中有作弊行为者;曾退学试读者;不予申请试读。
2、试读期为一年,试读期间停止学籍。
3、试读期间凡修读的课程有一门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或违反校规,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即终止试读,予以退学。
4、试读期间表现良好,经考核合格,可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审核,学院批准,予以恢复籍。
第七章 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属于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出院内转(系、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3、高考总分不低于转入(系、专业)同年级学生高考平均总分。
4、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系、专业):
1、要求跨科类转(系、专业)的学生。
2、属于定向培养的学生。
3、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条 转出转入限额不超过同年级(系、专业)人数的5%。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须本人申请,由班主任同意,拟转入系考核,报学院批准。
2、学生转(系、专业)的手续,一般应在第一学期开学前办理。
3、学生转学按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二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应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考试时不舞弊。
第三十三条 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缺席者,以旷课论处。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达50学时者开除学籍。旷课时数按课程表内实际上课时间计算,劳动、实习、社会调查等一天按6学时计。
第三十四条 学生请假二天以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班主任同意;三天以内由各系部审批同意;三天以上一周以内,填写请假单,由学工处审批;一周以上由主管院长批准。以上审批手续的文件均由学工处存查。学生因病请假一天以上,需附医院证明。事假三天以上需附县级以上医院有关证明,批准时须从严掌握。学生实习、军训、社会调查,因故缺席必须请假,由带队教师或有关人员批准。学生请假期满,应向批准者销假,如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
第九章 奖励、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进行一次操行评定。按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级纪录,并附有简短评语,学生的操行成绩归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六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连续三年获一等奖学金,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成绩全部优良者或学习成绩良好,有突出研究成果或有公认的优秀论文者,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并发给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有以下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三十八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本人提出申请,由学生处审查,报学院批准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开除学籍。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予以开除学籍的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2、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者;
3、考试作弊情节严重以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4、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
5、违反学院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学院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的管理秩序;或者侵害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四十条 学院对学生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十一条 学院对违纪、违规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在发现其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期内处理结束。
第四十二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须告知学生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充分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须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所作的处分,由学院出具处分决定文件,送达本人,并在校内予以公告。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文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内容须有处理或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时限。
第四十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十七条 学生如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最长不得超过30天)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须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有关部门或院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九条 学生如对学院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可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十条 学生的申诉期为一个月。从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学生三个月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历证明。学生接到处理意见三日内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五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对开除学籍以下的校纪处分,可由学院在学生毕业前据其表现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从本人档案中撤出处分的决定。撤出的处分材料留存学院文书档案。
第五十三条 被取消学籍、开除学籍者,不得复学。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四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环节,考试及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学生毕业时仍有不及格课程者作暂时性结业处理,暂时性结业的学生可在一年内在指定时间回学院参加补考,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证书时算起。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仍不及格者作永久性结业处理,发结业证明书。
第五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高职学生考试作弊、违纪处理、考试考场规则、出国学习或探亲、课外活动、校园秩序等问题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