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室是进行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为了使教室能够合理使用,确保教学需要,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教室的使用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调度,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将教室挪为他用。
第二条 任课教师和学生必须严格按照课表排定的时间、教室进行教学活动,不得自行更改上课时间和教室。
第三条 教师因各种原因安排补课、辅导答疑等需要使用教室,必须由任课教师本人或系部教学秘书向教务处申请教室,教务处不受理学生提出安排教室的要求。
第四条 凡与教学内容有关的讲座、讲学、学术报告需用教室,应由组织单位书面通知,教务处方能安排教室;学生社团活动需借用教室,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团委负责人审查、签字后到教务处安排教室。
第五条 教务处不受理利用教学时间举行的与教育、教学内容无关的各种活动所需教室。
第六条 各类计划外办班需用教室,必须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到教务处安排教室。
第七条 凡未经教务处安排,私自占用教室,一经查出,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以至相关处分。
第八条 教学楼教室的开门、关门、公物管理、清洁卫生等由教学楼管理人员负责。
多媒体教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 多媒体教室是学校进行现代化教学的实施场所,为教师进行多媒体教学的公共使用场所。
第二条 多媒体教室配有多媒体联网计算机、音响设备、多媒体投影机、电动投影幕等设备,供教学使用。
第三条 需要使用多媒体教室的教师应按教务处课程安排,使用时向多媒体管理员提交使用卡并做好个人资料登记。
第四条 使用多媒体教室的教师应首先熟悉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正确使用设备,爱护设备。使用时要保持室内整洁,严禁在室内吸烟、吃零食。严禁携入易燃、易爆、易碎、易污染物品。上课的教师应严格管理好学生,除正常教学需要外,学生不准随便上台乱动设备,教育学生讲究卫生,不乱丢纸屑、不乱写乱画,尤其要注意防尘,爱护教室内的各种设施,教育学生加强安全意识,防止出现各种意外伤害。
第五条 使用中发现故障要及时向多媒体教室管理人员申请报修。
第六条 使用多媒体教室的教师不得自行在计算机上安装和卸载软件系统。需要在计算机上安装软件系统须向教务处和多媒体教师管理人员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教务处或计算机中心派专人进行安装。严禁将黄色、有害、暴力等不健康的信息输入教学多媒体内。
第七条 教师使用多媒体教室上课,在上课期间,设备安全由任课教师负责。上课期间教师不能离开多媒体教室,不能利用电教设备开展娱乐活动。下课后应及时带学生有秩序离开多媒体教室。
第八条 使用多媒体教室要服从多媒体教室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九条 使用多媒体教室的教师在上完课后,应立即归还讲台钥匙及相应设备,然后填写多媒体教师使用记录表。
语音教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 语音教室是进行外语教学的专用教室,由语音教室管理员负责管理、维护,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外语教师按教学计划开展教学活动。
第二条 教师在首次使用前要进行语音设备使用培训,在管理人员的指导下,熟悉语音教室设备并能熟练操作。
第三条 学生上课必须按照教师指定位置就坐,不得擅自调换座位,保持良好教学秩序。
第四条 教师、学生上课前要认真检查语音设备(包括对讲机、耳机、显示器等)是否完好,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管理人员进行联系。
第五条 学生在使用语音设备时应在教师指导下进行,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设备;学生未经允许,严禁动用主控台上的设备。
第六条 上课过程中,如出现设备故障应立即关机切断电源或采取其它保护措施,并及时汇报,请管理人员查明原因,排除故障。
第七条 教师在上课期间应对语音设备的完好负责,遵守语音教室使用登记制度,下课后管理人员检查设备的完好情况。
第八条 保持室内卫生,不得将食品带入教室,严禁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第九条 爱护室内设施、设备,严禁私自拆卸设备,严禁在设备、桌椅上敲打、乱写、乱画以及损坏其他物品。
第十条 学生在使用设备时,因违反操作规程或故意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应视损坏情况责令其赔偿。
计算机教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生进入计算机房上课必须按规定座位就坐,不得擅自交换座位和在室内随意走动,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动用别的机器设备。
第二条 上课时,要注意保持室内卫生,不准在室内吸烟、吃零食、随地吐痰以及乱扔纸屑杂物。
第三条 下课时,检查机器设备的完好性,重点注意鼠标等部件有无损坏,做好使用情况详细记录。离开机房,关断电流,特别注意关闭显示器。
第四条 学生在使用设备时,因违反操作规程或故意造成设备的损坏,应视损坏情况责令其赔偿。
第五条 防火、防盗、防病毒是每个师生的责任和义务,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处理。除课程要求、教师安排以外,不允许私带光盘、软盘到机房使用。
第六条 不允许用电脑做与教学内容无关的事,尤其禁止上课期间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
第七条 计算机房管理人员必须经常进行软、硬件系统的维护,保证正常教学需要。下班时管理人员注意关闭空调、教师机、投影机等设备电源。
第八条 室内机器设备由于管理人员失职或违章操作等原因造成损坏、丢失或发生其它事故时,应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和管理人员直接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或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