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建立和健全大学生成才和服务的保障体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维护学院的正常秩序,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贫困生克服困难,树立自信、自强、自主、自立意识,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活动具体有科教、家教、咨询、劳务等校内外服务。
第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是指具有yl34511线路中心学籍的学生。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勤工助学工作必须坚持"以学生为本、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且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协议,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禁止的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条 学生因参与勤工助学所引起的责任事故或经济纠纷,由用人单位、学工处协助当事人进行处理。对于学生私自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的行为,学院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院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由学工处负责,用工部门进行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招聘工作,未经学工处批准或授权之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在学院从事相关活动。
第九条 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院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院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院管理;
(三)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四)配合院后勤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勤工助学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十条 学院建立用于院内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基金,其资金来源包括勤工助学专项拨款和社会捐助。其中,勤工助学专项拨款是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划拨的,具体为:
勤工助学专项拨款划拨标准=20工时/月×院内勤工助学岗位数×8元/工时×10个月;院内勤工助学岗位数=年平均在校生人数×2.5%;年平均在校生人数=(上半年在校生+下半年在校生)÷2。
第十一条 学院勤工助学基金用于支付院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等相关费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截留、挪用、借用和占用。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院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院内教学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院各部门尽可能减少使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三条 院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一)原则上按学院各用工单位的需求结合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的要求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院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统筹安排、设置院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三)院内单位常设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由各用人单位在每学期初向学工处申报,经学工处研究批准后设立。临时岗位可随时申报审批。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信息发布
每学期初,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根据确定的院勤工助学岗位数量、待遇及岗位要求,面向全院公开发布。院内临时岗位随时发布。
第五章 岗位申请、招聘与录用
第十五条 岗位申请程序
学生进行书面申请或填写《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学工处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所有申请学生全部列入勤工助学岗位备选人员档案—→学工处接到用工信息后,组织学生面试选拔—→学工处及院内用工单位对学生进行培训—→学工处与学生签订协议—→学工处安排岗位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应填写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由学生所在系部、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附同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一并递交学工处。确认具备勤工助学资格的学生名单,并建立相关数据档案。
第十七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工处会同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进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提交过勤工助学申请且未在岗的学生可以参加应聘。
第十八条 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优先录用。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人员录用结果,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公开发布,并具体通知被录用人员。
第二十条 因岗位不足而未录用的、符合勤工助学条件的学生,可以参加临时岗位招聘或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根据新的岗位需求推荐录用。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经录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凭岗位录用通知单、学生证到用人单位报到上岗。
第二十二条 学生录用后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中心作出说明;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岗位,且此后一年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中心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六章 岗位管理、考核及报酬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进行勤工助学,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勤,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如要停止院内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向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离岗申请,并告知所在单位负责人,做好工作交接;否则扣发当月勤工助学酬金,此后一年内,学工处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二十五条 院内设岗单位负责对从事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与考核。学工处建立勤工助学人员的上岗、离岗和工作记录,并建立其工资台帐。
第二十六条 院内勤工助学岗位计酬标准
(一)院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实行月薪制,月薪不低于260元/月
(二)院内临时岗位按工时计酬或按日计酬,实行工时制或日薪制
1、工时制: 不低于8元/小时;
2、日薪制:不低于16元/天;
3、以完成某项任务计酬。
本计酬可按院内临时岗位计酬标准折合工时计算薪酬。
以上计酬价为最低标准参考价格,具体计酬价格根据不同的岗位和用工单位的用工评定结果后确定。
第二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院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八条 院内设岗单位应于每月的月初将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工作考核情况(填写《用工评定表》)送交学工处,工作成绩较为突出者可以适当奖励。学工处据此计算勤工助学薪酬并制作薪酬发放登记表,并提交《用工申请表》及《薪酬发放登记表》各一份至资产财务处,由财务处发放报酬。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学工处、资产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