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2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3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5〕49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做好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和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一)发放对象
本省行政区内普通高等院校有就业愿望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或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届毕业生,可以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申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普通高校毕业生是指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按照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招收的、纳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管理范畴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大学、各类非学历教育的毕业生均不在此范围中。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是指持有县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家庭,其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户籍迁出的在校学生。
残疾毕业生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毕业生。
已获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是指得到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同时具备多个条件的毕业生不累计发放。
(三)发放原则
诚实守信、自愿申请、公开公正、属地管理、专款专用。属地管理指由普通高校校区所在地的设区市管理。委托办学、合作办学或独立学院毕业生申请求职补贴,由其所读高校向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四)发放时间
为缓解困难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创业期间的生活困难,将申请发放时间提前。2017年夏季毕业的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时间为2017年1月底,发放时间为2017年2月底。冬季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的申领发放,比夏季毕业生的申请拨付时间提前6个月启动。
(五)发放程序
1.政策公告。每年开学要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发放的对象、标准、申请办法、拨付方式、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通过网络、短信(微信)、公告等及时告知应届毕业生。
2.本人申请。各系要按上述规定时间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集中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请人本人向招就处领取并填写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及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银行卡开户银行及账户。为既方便申请人领取补贴资金又方便人社部门相对集中发放补贴资金,申请人可根据本人银行卡开户情况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选择1家银行。同时,根据申领对象的不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低保家庭毕业生需提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以及与受领人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等证明(如户籍证明);残疾毕业生需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需要提供该生在校期间获得助学贷款的证明(学校资助中心盖章)原件和复印件。
3.复核公示。招就处对申请材料原件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名单在全校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本校公示无异议的,汇总申请补贴人员名册和分银行的申请人账号,并附加盖学校印章的申请材料复印件,报送高校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材料主要包括:XX年度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人员花名册及申请人银行账号(附件1,含电子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其它申请材料复印件,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高校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要对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复核。
4.补贴发放。高校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无误后,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拨款申请,财政部门收到拨款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账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别划入申请人个人银行卡,并通知申请人所在高校,由高校通知申请人本人领取。
发放普通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所需资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次年省财政在分配就业专项资金时作为一个分配因素统筹考虑。
5.总结上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附件1以电子版的形式发送至shichangjiuyeke@163.com(江西省就业局市场就业科邮箱)和jxsjyb2012@136.com(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邮箱)予以备案。同时将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过程中开展的工作、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局。
二、关于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
(一)发放对象及条件
自2015年7月21日起,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且已领取《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含国内各类高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毕业5年内指申请人高校毕业证记录的签发时间到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不超过5周年。
(二)补贴标准
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
(三)补贴申领程序
1.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向注册登记营业场所所在地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在校生向所在学校就业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材料: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在校生需提供学籍证明)、《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企业财务报表、员工工资支付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材料:税收或免税证明、进货单、销售明细表或服务清单。
(4)《江西省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3);
(5)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2.初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受理毕业5年高校毕业生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高校毕业生创业情况进行实地查看且以照片形式记录。所在学校就业部门受理在校生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高校毕业生创业情况进行实地查看且以照片形式记录。审核时间应从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公示。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通过审核的,应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张贴公示并在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予以公示;在校生通过审核的,由所在学校予以公示。公示期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义的,分别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各高校汇总申请补贴人员名册,并附加盖初审单位印章的申请材料复印件,分别报送至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3,含电子版)、江西省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4)及其它申请材料、实地考察照片复印件,一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4.审核拨付。公示结束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并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拨款申请,财政部门收到拨款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账户,再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指定账户。
5.汇总上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每季结束后5日内,将本地(含所辖县、市、区,所在地高校)《江西省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附件5)以电子版的方式发送至省就业局创业指导中心邮箱jx6658265@163.com,同时上报盖章纸质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各系要加强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的宣传,要将补贴发放对象、标准、申请办法、拨付方式、监督举报电话等通过网络、短信(微信)、公告等方式告知大学生。
(二)严格核实对象。各系要通过电话、走访、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申请对象进行核实,严防冒领、套取补贴。
(三)强化实名管理。将享受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补贴的大学生信息录入江西省就业信息系统,避免重复享受补贴现象。
(四)确保资金安全。用于补贴的就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拨付,不得违规发放。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责任。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张红国 13732906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