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学生酗酒、抽烟、乱扔垃圾相关规定
为深入推进我校“四风”建设,保障师生身心健康,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建立健康向上的社会风尚,强化我校垃圾分类“新时尚”,打造 “绿色校园”,维护我校良好品牌形象,按照《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江西省学校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考评办法》 通知、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结合江西省教育厅及学院禁酗酒、禁烟、禁乱扔规定,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学院校园内全面禁酗烟禁酒禁乱扔,希认真贯彻执行。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大学生在校期间不准酗酒(包含含酒精的饮料)。因此,在校学生凡在校期间(包含校内、外)酗酒者,均属违纪行为,均应予以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酗酒的界定为学生过量饮酒后昏睡、神志不清及其他可认定为醉酒状态的行为,如呕吐、胡言乱语、不能独立行走、存在潜在行为危险等。学院在校门口醒目处设立“酒后禁止入内”标识,保卫处有责任对有明显醉酒迹象的人员采取禁止入内措施。
第三条 学生在学校或各二级学院批准举行的各类活动,如:聚会、郊游、毕业聚餐等活动,一律不得酗酒,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活动的本院教职员工负有监督的义务,因监督不力而酿成事端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条 凡在校学生均有义务配合学校对其宿舍、教室进行检查。态度恶劣,围攻检查人员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酗酒肇事者,严格按《江西工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对触犯法律的,一律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置。
第五条 因酗酒而受到处分的学生,从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取消奖学金等评选推荐,取消本学年评优、评先等资格。一学年内,如有任何一个学生因酗酒而受到过不同处分,该生所在班级无资格评选先进或文明班级。对禁止学生酗酒教育和管理不够,同一班上有三人次(含)以上因酗酒而受到处分的班导,不能参评本年度“优秀”、“先进个人”、“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等。
第六条 校园内所有超市、商店、食堂、饮食摊点,一律严禁出售各种酒(包括白酒、啤酒、红酒等)。如有违反,学校将严肃处理。
第七条 学生不得将任何酒类饮品(包括白酒、啤酒、红酒等)带入学生宿舍,不得在学生宿舍饮酒。宿管员、班导、学生干部要加强对学生带酒进宿舍的清查,一经发现,应立即报告保卫处、学工处、相关学院(部)。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等。
第八条 全院各类建筑物内(含卫生间及学生宿舍)全面禁烟,各学院、班主任要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尽可能教育学生少吸烟、不吸烟,尽快戒烟。
第九条 各学院应设置专人负责禁烟工作,实训室、教室及楼栋走廊地面和厕所都不得有烟蒂、烟灰。
第十条 校、院学生会要把禁烟作为重点督查工作。在禁烟场所学院内发现烟蒂一个,则扣该学院当月考核分0.5分;对发现正在吸烟的学生按照学院规定进行罚款,每人次罚20元,并扣罚检讨500字,由各学院辅导员、班主任负责落实。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学院禁烟规定,班级每月累计达到五人次,对其所在班级通报批评。班级每年因此被通报达到三次,取消该班级年内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个人违反学院禁烟规定,一学年内违反规定累计达十次者,取消评奖、助学金资格。
第十三条 各学院、班级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禁止乱倒脏水、乱丢乱扔。严禁将垃圾通过窗户扔到楼外,黑板擦拍到墙壁上,培养每一名学生养成不乱扔垃圾,发现垃圾随手捡起的良好卫生习惯。
第十四条 校、院学生会不定时进行全面督察,特别在学院所在水泥区域、教学楼内部、办公楼前广场及水泥路面、学校主干道等区域内,发现有乱扔乱丢垃圾的同学将全校通报,班级、寝室、包干区区卫生评比将直接给以卫生扣分,并将检查结果纳入班级量化考核。
第十五条 各学院、班级组织对学生进行环保意识和个人卫生习惯的养成教育,净化校园环境,杜绝乱扔垃圾的不良习气,让学生懂得和树立公德意识,增强人文素养和道德修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学工处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