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校管理,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yl34511线路中心,规范简称为“江西工商职院”,英文译名为Jiangxi technology business polytechnic。
第二条 学校设一校两区,其中:南校区(校本部)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县向塘镇丽湖中大道99号;北校区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象湖新城金沙二路3199号。
第三条 学校举办者是江西聚仁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江西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报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颁发高职学历文凭资格的高职院校。
第四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实行自筹资金、自负盈亏办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开办资金来源于学校举办者出资,共1200万元;其中江西聚仁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出资840万元,江西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360万元,办学积累为30623961.61元,学校资产数额为587903392.57元,来源于学校办学积累,属于民办非企业性质。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校训和培养目标
办学宗旨:科教兴国、服务中华
学校校训:知行合一,人文日新
培养目标: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董事会、监事会和学校党委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不要求从学校取得任何办学收益,属非营利性办学。
第八条 学校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国家的教学标准,保证教育质量。
第九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由江西省教育厅行政部门主管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二章 办学形式
第十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学校下设经管学院、工程学院、教育学院、护理学院四个教学分院。
第十二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收符合规定条件的学生。走多层次、多形式、开放式办学之路。
第十三条 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的高职教育为主,根据办学条件,积极开展继续教育、成人教育和职业资格与技能培训,努力发展国际合作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校长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设置的各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必须建立章程或者其他规章,根据章程或者规章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十九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与外界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对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的决策,须广泛听取党员干部和教职工的意见与建议,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校内学术机构的作用,保障和实现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监事会是学校的常设监察机构,监事会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赋予的监督职能,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1)学校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各方协商组建,董事长由举办者各方推荐。换届时董事会成员由举办方和校方推选,董事长由新的一届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学校董事会9人,分别为:举办者或举办者代表3人,校长1人,书记1人,教职工代表4人,其中三分之一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2)学校监事会3人,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2名,其中教职工、学生代表不少于1人。监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集临时董事会议,董事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事规则:
(1)议事程序和规则是通过董事会会议提出、讨论并通过,秉承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推进学校发展的根本利益的规则。
(2)学校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应指定或委托其他董事会成员负责召开。
(3)学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4)董事会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5)学校董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和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
3.制定发展规划;
4.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6.其他重大事项。
(6)董事会应对所议议题形成会议记录,一般由董事长签名即可。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职责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二)任免校长、副校长。校长、副校长经董事会提名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聘任;解聘时,由董事会决定,报核准聘任部门备案。
(三)依法制定学校资产管理条例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对违规行为严重的当事人追究责任。
(四)审定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条例,学校发展规划,学校专业设置与办学方案,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学校财务预算、结算方案,教职工工资、福利标准,重要奖惩事项。审议学生缴费标准。
(五)定期听取校长、副校长的述职报告和工作汇报,实施任职、岗位考评。
(六)召开专门会议,解决学校重大问题。
(七)决定学校的变更、调整、停办、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根据工作的需要,设副校长3-4人,协助校长工作。校长、副校长任期4年,期满可连续聘任。
第二十八条 校长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教育事业,思想品德好,具有高等院校教学和管理工作经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担任。
第二十九条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其职权如下:
(一)确保国家的教育方针、教育政策全面贯彻实施,培养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
(二)主持制定学校发展计划,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校专业设置与办学方案,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及教职工工资、福利标准,学校财务预算、决算,经董事会审查批准后贯彻执行。
(三)定期召开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学校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学生和后勤等工作。
(四)聘任除副校长以外的其他教职员工;根据奖惩条例决定对师生员工的奖励或处分。
第三十条 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制度,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的主要职责
(一)传达上级批示和文件精神,并结合本校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需要以校行政名义颁布的规章制度和重要决定;
(三)研究需要以校行政名义向上级呈递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四)研究需变更、修改的现行行政规章制度或决定的内容及有关条文问题;
(五)研究院属各单位、各部门请示学校批准的重要行政事项;
(六)由分管副校长提出的需要集体研究的事项;
(七)按规定程序需提交讨论的事项;
(八)互通情况、交换意见,研究处理重要日常行政工作问题和其它需应急处理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如下:
(一)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主持工作的副校长主持,各位副校长等校级领导、校长办公室主任参加。并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列席。
(二)校长办公会议题由学校办公室整理,由校长审定,相关议题列会研究前需事先征求分管校领导的意见。会议议题原则上在会前一天印发至各与会人员。
(三)为了保证会议质量和效率,对分管校领导在职权范围内有明确意见或校长有明确意见的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研究;有关单位和部门在提交请示前需进行调研,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校长办公会的基本程序:
1.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并强调要讨论的重点及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2.分管副校长就会议议题发表意见,供与会者斟酌和讨论;
3.与会者讨论发言,进一步分析主持人提出的问题;
4.主持人在充分听取与会者发言的基础上作集中陈述,综合归纳各方面的意见,形成会议决定。
(五)学校办公室按要求认真做好记录,会议结束后,对讨论决定的议题及时整理出《纪要》,并呈交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
(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拟文下发执行;承办单位要按要求完成任务,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开展学术咨询、评议、评审和评定的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学术声望和学术道德较高,全局观念、团结协作精神强且处事公正的各学科知名专家组成,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组成人数为奇数,一般不少于7人,并按要求控制担任党政领导职务人员的比例。
委员会委员一般在校内专家中遴选,经民主选举程序产生,由校长聘任;因工作需要,可从校外遴选、聘任。
第三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委员一般由校内资深专家担任。
第三十七条 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责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后作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方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十条 学校作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明确提出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四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
第四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有效。做出决定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事项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四章 教育和教学
第四十五条 学校以实施高等职业教育教学,采用全日制教育形式。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和实施教学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第五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国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合作。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育、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五十二条 分院是学校的基层教学行政组织,具体组织教学工作,分院设院长1名,书记1名,副院长1名,教学秘书1名,学工秘书1名。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专任教师专职、专任教师非专职、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四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实行教职员工聘用合同制,自主聘任教师和职工,聘任的教师和职工按国家规定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十五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学校规则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办学以教师为主体。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精英人才。
第五十九条 聘用的教师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聘任的职工应达到相应工作层次的素质要求。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保障聘任的教职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并在工作和生活条件方面对教师实行从优的待遇。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不履行合同义务者,经校长决定,并报学校董事会备案后解除合同,不再聘任。
第六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教职工可中途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但必须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合同终止。
第六章 党委、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具有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以及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履行职能的权利,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制,加强党的领导和建设,完善党委工作机构和机制,党委书记和董事长、校长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决策、执行、监督有机结合,实行党委书记兼任副董事长,党员董事长、校长兼任党委副书记的交叉任职的管理机制。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六十四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第六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yl34511线路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组织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六条 学校工会是发挥教职员工在学校管理事务中作用的主体,是保障教职员工的权益,由教职员工依法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
工会动员和组织教职员工积极投身于学校发展与建设,完成工作任务,教育教职员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职员工队伍。
第六十七条 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六十八条 工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依照法律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监督学校人事制度的实施与人才的管理;
(三)参与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并发表建议与意见;
(四)组织学校教职工开展群众性合理化建议、业余文化学习和培训,组织教职员工开展文体娱乐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九条 工会应当密切联系教职工,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教职工的生活,帮助教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工会有权对侵犯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教职员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和提案的处理,并协助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做好各项工作。
第七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既要考虑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师为主体的特点。教职工代表中,教学、科研人员不少于五分之三,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以及非中共党员、女性、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同时应当积极履行代表义务。
第七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符合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作风正派,顾全大局,办事公道,不谋私利,敢于同各种不良倾向作斗争;
(三)密切联系群众,正确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群众办事,具有参政议政能力;
(四)事业心强,勇于改革,有主人翁责任感,对本职工作积极负责。
第七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依其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和学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方案等;
(三)民主监督领导干部;
(四)制定、修改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和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五)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听取审议执委会工作报告和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程序如下:
(一)凡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议案、方案、制度、办法和事由,均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起草,并将草案的指导思想、依据和条件报告学校党委和行政主要负责人,通报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和工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将草案初稿印发给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必要时由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应的工作委员会组织代表或由执委会组织代表团团长审议、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对草案进行评析和论证,提出修改建议。
(三)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修改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形成正式草案,提交大会或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审议表决。
第七十五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执行有关决议。学校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七章 学生与校友
第七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七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八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九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立德树人,引导学生养成良好品性。
第八十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学校支持和帮助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进行勤工助学。
第八十一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咨询等服务。
第八十二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思想品德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八十三条 学校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参与学校民主决策,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八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的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和院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八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计划;
(三)讨论和决定学生会工作方针与任务;
(四)制定、修改学生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五)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委员;
(六)其他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
第八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经民主程序产生,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条件如下:
(一)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二)自觉遵守和维护校规校纪,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具有全局观念和良好的群众基础,能积极主动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切实代表同学的利益。
第八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如下:
(一)学校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由学生委员会负责召集;特殊情况下,由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并得到学生委员会2/3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二)在学生委员会中设立常务委员会,并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均通过学生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三)学生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应得到与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四)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第八十九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代表大会行使学校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九十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皆为本校校友。
(一)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及学习、培训过的学员;
(二)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三)学校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有关人员;
(四)目前在校的教职员工。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校友会是校友自愿联合的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校友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与母院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与合作,继承和发扬母院的优良传统,为促进校友进步、社会和谐和母院发展做出贡献。
第九十二条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学校采取多种方式支持校友会工作。
第八章 资产、财务、后勤
第九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九十四条 学校对举办者出资学校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在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九十五条 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学校生均培养成本的实际情况制定,报有关部门核定备案并公示;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九十六条 学校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对每个年度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九十七条 学校因故经批准解散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和处理善后事项。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九十八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圆形徽标,上方标有毛体“yl34511线路中心”字样;下方边缘为yl34511线路中心的英文译名,中间工商二字,代表学校以工商专业为主体,护理助产、学前教育专业为两翼的办学格局。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九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3月3日。
第一百条 学校的网址是http://www.jxgsxy.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董事会审定通过。
第一百零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修改要求并说明修改理由;经学校董事会审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并向教职工代表征询意见。章程修正程序应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校址、校长,由学校董事会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自行终止,由学校董事会讨论通过,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排在校学生。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自己要求终止时,由学校董事会讨论通过,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应当妥善安排在校学生,学校组织清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人员由学校举办者、学校法定代表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清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董事会审核通过,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国家税收;
(四)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八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