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1.为建设和维护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严格考试工作管理,整肃考纪,端正考风,使考试工作管理进一步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特制定本规定。
2.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应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思维。
3.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考试或考查,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登实践性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试或考核。
一、考试命题的要求
1. 试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试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2.试题符合本门课程教学大纲,有较大的覆盖面,较好适应教学要求。
3. 不同的课程,不同类型的题目(概念题、计算题、实验题、综合应用题)应有适当比例。对实践教学环节和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应注重考察学生的操作技能、技巧。有的课程可以只考操作技能、应用能力,不必笔试。
4. 命题应题意准确,文字通顺,难易适当,要有区分度,较难和较易的题目配比适当,能区分不同水平的学生。
5. 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英语课、公共计算机基础课、计算机高级语言课、高等数学等课程施行教考分离,统一命题,统一阅卷,统一评分。其他课程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也应施行教考分离。暂时没有条件施行教考分离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内容和教学大纲要求拟定试卷,经系主任审定批准后指定专人保管。
6. 命题的同时,必须制订评分标准或成绩评定的原则。
7. 试题须经教务处审核签字方可复印。
8. 命题之后任课教师在复习时,不能画范围,指重点,泄露试题。教务处要创造条件,逐步完善和建立课程试题库,以提高命题的质量。
二、试卷的印制与管理
1. 考试(包括补考)的试卷,统一使用“yl34511线路中心试卷”专用纸。
2. 试卷采用胶印或复印形式。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英语课、公共计算机基础课、计算机高级语言课、高等数学等教考分离的课程试卷要求采用计算机制作,其他课程要求命题老师必须用黑色墨水或黑色圆珠笔认真书写,字迹清楚端正,浓淡一致,图形规范,整齐清洁,并逐步采用计算机制作。
3. 命题老师必须在考试前十五天将试卷交教务处,由教务处指定专人收集,报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后送交复印室制备试卷。
4.试卷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泄密。对于在试卷命题、审核、制备、保管工作中的舞弊和其它失职行为,将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解聘。
5.每场考试完毕后监考教师将试卷装订成册交由考务科妥善保管,学生在校期间试卷不得销毁。
三、课程成绩的评定与管理
1.课程成绩评定原则
要求阅卷教师要严肃认真地执行成绩评定标准或成绩评定原则。做到认真细致、公正公平,实事求是,不徇私情。不得随意加分或扣分,坚决杜绝“人情分”,“印象分”和“面子分”等不正之风。
2.课程成绩评定记分方式
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五级分制是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有的课程视具体情况也可采用百分制。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关系:
百分制 | 90~100 | 80~89 | 70~79 | 60~69 | 60以下 |
五级分制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3.鼓励学生创新精神
在评卷中或在平时作业中,发现学生有创新精神对解题或答题有独特见解的允许加分或给予高分,鼓励学生创新精神。
4.期末考试总评成绩的确定,应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可适当参考平时成绩。一般,平时成绩在总评成绩中所占比重不得超过10%。如有实践环节的课程平时成绩可占20%。各门课程的总成绩应呈正态分布,原则上优秀率(90分以上)不超过20%,不及格率(60分以下)不超过30%。
5.实践性学时较多较强的课程可以单独考实践应用、动手能力或用作品代替考试,以此作为评定课程成绩的主要依据。
6.学生考试的成绩不宜张贴公布,学生可以在指定网站上进行查询本人的成绩。
7.原始成绩由考务管理科统一管理,不得遗失、涂改,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学生对成绩有异议,要求核查成绩或考卷的,由班主任到考务管理科进行查询。
四、考试纪律
(一)对监考教师的要求
1.监考教师必须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
2.监考教师应指导考生按指定位置就座,申明考试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引导考生将书包、讲义、通讯工具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并查核考生的学生证、身份证、考试证(至少有其中两证)等有关证件。
3.监考教师应按时发卷和收卷,不得提前发卷和延长考试时间。
4.监考教师必须坚守岗位,不得随意进出考场,应集中精力主持考试工作。不准看书、看报、聊天,接打电话或做与监考无关的工作。对学生所提有关试题的问题,不得做任何解释;如遇试卷印刷不清楚、缺损,监考教师应该及时向巡考反映。
5.监考教师发现作弊或其他违纪现象有权当场收缴其试卷,令其退出考场。
6.监考教师在考试结束后,应在试卷袋封面上填写相关记录。
7.监考教师在每场考试结束后要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如有作弊或其
他违纪情况,在考试结束后应将《考场记录单》立即送交教务处。
8.监考教师在考试结束时,应认真清点试卷,不得丢失试卷。并按要求将试卷装订或整理装袋。
(二)对考生的要求
1.考生在每场考试开考前15分钟凭考试证、学生证、身份证(至少有其中两证)进入考场。并将证件统一放在课桌的右上角,以便监考教师统一核查。
2.考生进入考场后要按照监考教师指定座位入座,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调换座位或不服监考教师指挥。
3.考生除了携带必要的文具如铅笔、圆珠笔、钢笔、橡皮、直尺、三角板、圆规等之外,禁止携带任何书籍资料、草稿纸、电子记事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考试科目,计算器不得有程序存储功能。考试过程中严禁相互借用文具。
4.开卷考试科目,考生可以携带指定的书籍、笔记本、资料、报刊,但携带的图书资料,但只供本人使用,不准借给他人。
5.带“一页开卷”纸进考场的考试科目,考生可以携带规定的“一页开卷”纸,但只供本人使用,不准借给他人。不准使用复印的“一页开卷”纸。考试结束后“一页开卷”纸与试卷一同上交。
6.考生迟到五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参加本场考试。考试开始一小时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已经交卷出场的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返回考场,并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大声喧哗。
7.考生不准带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进入考场。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准许,一律不得离开考场。对不服从监考老师指挥,扰乱考场秩序,影响监考老师履行职责者,监考老师有权令其退出考场。
8.考生遇有试卷字迹不清、卷页缺损等问题,可以先举手,经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发问,但不得询问或试探与解题内容有关的问题。
9.考生在答卷前必须在试卷指定位置认真填写年级、专业、班级、学号、姓名、准考证号。考生答题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蓝、黑色圆珠笔书写,除指定用铅笔涂答题卡外,不得用铅笔答题。字迹要工整、清楚。答案要书写在试卷所规定的地方。
10.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卷。考试结束铃声一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交给监考老师,方能离开考场。不按时交卷者,经警告无效,按违纪处理;
已经带出考场的试卷,该课程成绩无效。
11.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自觉维护考场秩序,保持考场安静,严禁考场违纪和作弊行为。凡违反考场纪律和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视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一般违纪,给予口头警告处分,并令其及时纠正:
1.不按监考教师指定位置坐的;
2.至开考时,携带规定以外物品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3.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的;
5.未经允许,擅自借用他人文具的;
6.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空白)的;
6.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交卷后仍在考场附近逗留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7.其他认定为一般考试违纪行为的。
(二)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严重违纪,该门课程成绩无效,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上述一般违纪行为中,无视监考老师警告重犯者;
2.将试卷或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3.考试中撕毁试卷或答题纸的;
4.未经监考老师允许,擅自离开考场或提前交卷的;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6.顶撞监考教师或与监考教师争辩的;
7.为了考试蒙混过关,向有关工作人员实施贿赂或要求任课教师加分的;
8.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三)有下列考试舞弊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一般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成绩无效,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桌内、座位上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有存储了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不论看与否);
2.考生之间交换答卷或传递纸条的;
3.在考试中使用通讯设备的(无论通讯内容是否与考试有关);
4.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的;
5.互相交换或传递、复印“一页开卷”纸的;
6.强拿、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者;
7.抄袭书、笔记或事先准备好的其他资料的;
8.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9.在评卷中被认定为属雷同试卷的;
10.其它认定为一般作弊行为的。
(四)有下列考试舞弊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成绩无效,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2.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组织作弊的;
4.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情况严重的;
5.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
(五)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或考试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该门课程成绩无效,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效校察看以上处分;考生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
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严重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工作秩序;
2.拒绝、防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者;
4.其它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行为的。
(六)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
六、违规行为的处分程序
1.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单》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有物证的连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到教务处。
巡视、考务人员发现违纪作弊,应立即向监考老师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述办法处理,巡视、考务人员应在《考场记录单》上签名。
2.违纪、舞弊学生必须写出书面检讨,违规情况公布在《考试违纪通报拦》中。不写检讨者,根据其违规行为,从重处分。
3.对违纪、舞弊学生经教务处复核,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报主管院长批准后行文并向全院师生公布,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4.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分材料应归入本人档案。
5.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受留校察看处分之后,如能认真改正错误,努力学习,学风端正,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留校察看期满,经本人申请由班主任、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解除处分材料必须归入本人档案。
6.考试工作过程中,监考老师、考务工作人员、任课教师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 的,应严格按照学院《关于教学违纪与教学管理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理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