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工作正常开展,规范学院印章管理,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确保印章安全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各类印章包括学院印章、处室各类印章及科室各类印章。
第三条 学院综合处是学院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院内各处室是本部门印章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及注销
第四条 学院印章、处室各类印章及科室各类印章由学院综合处刻制;院内各单位印章刻制须向综合处提出书面申请,由综合处根据学院机构设置文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并开具介绍信后到公安机关指定的专门机构刻制。院内各单位印章正式启用前,必须到综合处留存印模备案。未经留样备案的,一律不准自行启用。
第五条 院内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刻制印章,凡违反规定自行刻制印章的,将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 凡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的印章,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将停用印章交回综合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综合处于每年12月份交档案馆封存。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七条 学院授权综合处管理和使用院级印章,综合处要指定政治思想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的专人负责保管,按规定保管和用印,确保印章安全。各部门印章也要指定专人保管。
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办公室,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出用印,必须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由负责管理印章的管理人亲自携带外出用印,并按期归还。
第九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如印章管理出现事故,将追究印章管理人和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使用印章必须手续齐备并实行登记制度,用印材料要定期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一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1)院级印章主要用于以学院名义上报、平送、下发的有关材料,包括文件、报表、通告、公函、聘书、请柬、奖状、合同、协议书、项目申报书、成果申报书、计划任务书、委托书、职称申报表、工资申报表、录取通知书、学历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生育证明等。
(2)院内各单位的印章用于向学院或学院领导的请示、报告,与校内各单位及校外有关对口单位联系业务工作。
第十二条 印章的使用程序:
1.以学院名义发出的公文、公函,须凭主要院领导签发的发文稿,方能用印。
2.凡学院颁发的各种证书、证件(学历学位证明书、新生录取通知书、工作证、学生证、荣誉证书等)用印,经承办单位造册、编号,单位负责人审核,综合处审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印。
3.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协议、合同用印时,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由分管校长签字或分管校长授权人签字后,方可用印。
4.学院统计报表、工资报表、财务报表等,须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
5.相关证明、鉴定材料须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名后方可用印。
6.各单位公章要明确使用范围,重要事项的用印,要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7.需开具学院证明、介绍信外出联系工作的院内各类人员,须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签字证明,方可开具,但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或证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凡以学院名义印发的各种文件、签订的各种合同书、协议书、各单位向外报送的各类统计报表、各种申报材料等重要的文件材料,用印时必须留综合处办公室原件备案予以存档。
第十四条 凡需用印的单位需填写《江西继续教育学院用印申请表》。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综合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yl34511线路中心继续教育学院用印申请表
2021年5月制
申请部门(盖章) | 申请日期 | ||
申请内容 | |||
经办人签字 | 申报部门负责人签字 | ||
审核部门(签章) | 主管校级领导签字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