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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34511线路中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版)

发布时间:201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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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教财〔2018〕1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江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教发〔2019〕6号)等文件的精神,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严格认定工作制度,规范认定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并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及学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实处,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二条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的迫切需要。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将民政、扶贫、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人口信息与教育部门、人社部门学生信息实行定期比对、动态调整,建立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坚持阳光操作,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各个环节和认定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对象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对象包括以下8类:
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学生;
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6.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7.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
8.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家庭、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章 类别与认定标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和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一般困难三档。
第八条  认定标准: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学生;
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6.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7.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
8.所在班级学生和老师公认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父母年事已高,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经济困难。
2.生源地为老、少、边、穷地区,且家庭收入低、经济基础差。
3.家庭或本人突遭意外或不幸,经济困难。
4.父母下岗,家庭经济来源减少,甚至中断。
5.家庭人口多,兄弟姐妹多人上学。
6.所在班级学生和老师公认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7.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家庭困难的学生。
(三)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家庭和本人经济未达到特别困难和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且学生本人生活简朴,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第四章 认定原则
第九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十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十一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二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五章 认定依据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第十四条  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第十五条  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第十六条  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第十七条  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第十八条  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学校成立家庭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学工处、财务处和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各分院成立由分院书记担任组长、学工秘书、班主任为成员的分院认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各分院认定工作。
(三)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以班主任任组长,成员5—7人(原则上不少于班级人数15%),由本班里的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班干部及多数同学认可的普通同学代表组成,具体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提前告知。各班级辅导员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个人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其中:第1至7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城乡低保证、烈士证、残疾证(残疾人子女还需提供户口证明)等有效证件的原件之一核验,第8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二条  认定审核。班级评议小组对经扶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职能部门确认或提供了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的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进行认定工作,同时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班级评议结果在本班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后无异议,提交所在分院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各分院审核及公示。由分院将申请学生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困难相关佐证材料、班级评议结果一并提交分院认定工作组审核。评议结果经分院评议小组讨论审核和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报送学校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审批及公示。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对各分院提交的贫困生认定材料进一步审核后提交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结果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后无异议,确定最终贫困学生名单。
第二十五条  建档备案。学校经公示无异议后,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认定所有材料统一建立学校贫困生档案,并按要求将我校贫困学生名单和贫困等级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按经济困难程度每学年初进行认定,每月微调一次,动态管理,认定结果作为接受资助和参与勤工俭学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七条  复查与回访。学校和各分院每学年将不定期抽选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信函、电话、实地走访等形式进行复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该生本学年度受资助资格,并收回已发放资助资金。情节严重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